新乡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03 浏览量:2321

 

新乡市科技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新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根据《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豫财教〔2012〕434号)规定,现就新乡市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提出如下要求:

     一、科技项目经费开支。新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列入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专项资金。科技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项目单独建账核算,专款专用。科技项目经费开支包括研发设备设施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按承诺落实配套和自筹经费,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项目经费,严禁层层转拨项目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利用项目经费以任何形式变相谋取私利。

    二、科技项目经费检查。项目实施期间,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于次年三月底前报送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结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或由承担单位按原申报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用于新的项目。

    三、科技项目验收与考评。市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必须在项目实施期满三个月之内提出结项或验收申请。因故不能按期结项或验收的,应在项目到期前一个月内按原申报程序向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前,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应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一是编报虚假预算,骗取国家财政资金;二是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三是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四是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五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是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七是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八是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项目经批准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财政资金。

    在科技项目实施中,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报年度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未在规定期限申请项目结项或验收,市财政、科技主管部门予以停拨项目经费,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并予以通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以外,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将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市级科技项目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技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及直接监理部门,将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