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科普传播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4-09 浏览量:2543

新乡市科普传播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实施新乡市科普传播工程。

第二条  通过开展新乡市科普传播工程,充分发挥驻新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单位等在科普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提高广大农民群众运用现代农业技术开展农业生产的技能,增强社区居民在食品安全、生态环保、低碳节能、健康生活等方面的自觉行动意识,为构建和谐新乡做出贡献。

第三条  新乡市科普传播工程实施范围

(一)农村科普传播工程:重点向科技意识较强、积极性较高、有一定资源优势和技术需求的地区倾斜。所实施项目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性,通过项目实施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内容要与提高农民生产技能和生活质量密切相关,主要以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农副产品深加工等方面的技术需求为主,突出农业结构调整方面的技术需求。

(二)社区科普传播工程:选择有一定科普活动基础的社区,从制作科普宣传栏、购置科普宣传挂图及科普图书方面,支持社区强化科普宣传设施建设;同时着重在食品安全、生态环保、低碳节能、健康生活等方面,组织相关专家教授,结合实际需求,定期为社区居民开展科普知识宣传讲座。通过传播科学文明和积极向上的生活观念、生活方式,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稳定。

第四条  实施方法 

(一)农村科普传播工程:

1、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推荐,项目申报以乡镇为单位。申报项目要与提高农民生产技能和生活质量密切相关,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性,有一定的生产规模。通过项目实施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确定计划实施项目。

3、由驻新涉农科研院所及高校的专家教授组成技术服务团队,做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确定的计划实施项目,根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需求,开展跟踪式无偿技术指导。

4、实施项目所需经费,由市科技局在科普经费中支付。

(二)社区科普传播工程:

1、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推荐,项目申报以社区(或居委会)为单位。

2、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确定计划实施项目。

3、由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协助,社区做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具体的科普宣传设施建设(在规定的范围内),定期邀请相关专家教授进社区开展科普知识宣传讲座。

4、实施项目所需经费,由市科技局在科普经费中支付。

第五条  项目管理

对实施的项目采取市、县两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方式。

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实施的科普传播工程项目,负责指导、监督、协助等。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并向市科技局进行反馈,提出意见,项目实施单位及承担单位,要建立开展科普活动台帐,详细记录活动情况,并对活动内容的成效认真总结,确保实施项目的有效开展。

市科技局主要对实施项目进行宏观管理。半年为一个实施阶段,对实施项目进行总结,查找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同时,根据市科普经费管理要求,加强对实施项目的经费管理,并安排专项督查。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新乡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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