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科技伦理治理要及时回应创新需求和风险变化

发布时间:2023-12-04 浏览量:1761

近日,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审查办法》),为我国科技伦理管理体系的建设明确了“施工图”,为加强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推动科技活动负责任创新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全球科技伦理监管贡献了“中国智慧”。

科技伦理治理要发挥对创新活动的“纠偏”作用

开展科技伦理治理一方面要发挥正确价值观对创新活动的“纠偏”作用,另一方面也应充分发挥其对创新活动的正向引导作用。这就要求,科技伦理治理要适应科技创新的节奏变化,做到张弛有度,能够及时回应技术的创新需求和风险变化。

《审查办法》在监管思路上遵循敏捷治理,合理控制风险。其第三条提出,开展科技活动应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风险。在审查程序方面,除了常规的审查安排外,也考虑到了例外情形,对低风险研发活动、已批准的研发活动、紧急情况下的研发活动等还作了简易审查和应急审查的制度安排。同时,针对高风险伦理研发活动,还建立了清单管理制度,并将根据科技创新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此外,《审查办法》在体制设计上坚持协同共治,有效控制风险。科技创新活动涉及面广,风险因素错综复杂,科技伦理治理需要政府、科研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各界力量的共同参与方能形成合力,做到有效治理。《审查办法》围绕科技伦理审查职责和监管职责的划分,进一步确立了从国家、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到科研单位的三级监管体系。在伦理审查方面,明确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所在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开展专家复核。同时,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地方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科研单位等的监管职责,并对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及调查处理分工等作出具体安排。

建设符合国情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

当前,科技伦理治理已经成为全球治理的热点领域,各方均在积极探索科技伦理治理的实践路径。《审查办法》在制度设计上,坚持立足国情,一方面保持了制度层面的连续性、协调性,另一方面也为全球科技伦理治理提供了新思路、新举措。

首先,在制度衔接方面,《审查办法》在三级监管体系的设计、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设立标准和审查程序等方面充分借鉴了我国在医学领域开展伦理审查的实践经验,并在审查的标准、条件等维度上与《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作了有效衔接。同时,还在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算法治理等方面有效衔接了科技进步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并在审查要求上作出衔接性安排。

其次,在制度创新方面,一方面《审查办法》进一步细化科技伦理的审查范围,涉及人的科技活动,包括以人为研究参与者(受试者或使用人)的测试、调查、观察性研究等,以及涉及使用人类基因、人类胚胎、人类生物样本、个人信息等活动应开展伦理审查,并进一步明确不直接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也应当开展伦理审查。

另一方面,《审查办法》在全球首次从研发角度,尝试为高风险科技活动划定范围。从附件清单划定的七项科技活动看,前三项主要集中于生命科学和医学领域,其余四项主要涉及人工智能相关领域。其中,重点回应了目前各界对脑机接口、人机融合系统、高度自动化决策系统,以及推荐类算法等相关技术的广泛关注,还就算法和系统研发提出“公平、公正、透明、可靠、可控”的伦理原则。

最后,在保障治理效果方面,《审查办法》不仅提出了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内容和要求,并建立了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登记报告制度。第四章还明确要求,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成立后的30日内,应通过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并且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提交上一年度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实施情况报告等。

持续推动伦理治理引领科技向善

总体来看,《审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进入系统推进的新阶段,其治理理念和制度设计均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创新性,下一步应推进《审查办法》落实,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做好《审查办法》宣贯讲解,以及高风险研发活动清单解释工作。加强对《审查办法》以及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的宣讲,指导各领域的科研机构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完善科技伦理审查体系,有序推进科研单位完成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登记工作。同时,做好对“需要开展专家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的解释工作,进一步明确适用标准,稳步推进科研单位做好高风险科技活动的备案工作。

二是加快推进各层级科技伦理监督管理组织机制建设。推动地方、各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科技伦理委员会,建立专家复核机制,细化各地方、各领域科技伦理审查标准。加快启动科研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相关人员培训计划,全面提升各领域科技伦理认识和风险意识。

三是加强对重点领域科技伦理风险的跟踪研究。建立常态化科技伦理跟踪研究机制,可考虑在不同领域推动建立科技伦理治理研究中心和实验基地,大力支持学术研究机构与科技产业一线建立联合研究中心,深化对科技前沿动态的风险洞察,进一步做好对高风险科技活动的精准识别。(田 丰  胡正坤 作者单位:商汤智能产业研究院)

(来源:《科技日报》2023年12月04日 第08版:理 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