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高管和技术人员戴上“金手铐”——解读《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科技日报)

发布时间:2016-03-19 浏览量:1315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决定从3月1日起,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政策推向全国。
    无疑,这对国有科技型企业是一个好消息。其可面向企业重要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实施项目收益分红等激励方式。
    在企业界,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被称为企业高管与核心技术人员的“金手铐”,这是因为其能够有效地把公司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利益相挂钩,从而保证了激励和约束的一致性。当前,我国国有科技型企业存在哪些问题,文件出台背景是怎样的,果真能激励从业人员积极性吗?
 
    延续试点 将股权激励工作全面铺开
    早在2010年,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确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到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
    “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主要是将中关村试点的股权激励推广到全国国有科技型企业,旨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南京财经大学经济系主任周绍东说。
    周绍东表示,现阶段,我国国有科技型企业存在自主创新不足、自主创新质量不高、研发机构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最重要的是要建立良好的社会科技创新环境,建立以企业为科技创新主体的国家创新体系,倡导创新、吸引人才。他认为,《暂行办法》针对国有科技型企业中的激励不足、人才积极性不高、员工流失比率高等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应对方案,对于提高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完善国有企业内部分配机制,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扩大范围 调动科技型企业活力
    企业界普遍认为,合理的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制度,是造就微软、苹果等超级企业巨头的最大“功臣”。
    此次《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不超过10%。激励对象主要是两类人,一类是重要技术人员,另一类是经营管理人员。
    对此,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分析,设定这样的比例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规模很大,比例稍微一高,额度就非常大,高科技的新资产型国企规模不大,总股本也不是很大,可以适当提高股权激励比例,比如到10%;对于企业规模的不同以及行业的偏差,给予不同的激励最高限额,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周绍东看来,与试点政策相比,《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大了企业适用范围,而且提高了股权激励的总体额度,增强了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激励作用等。并且在突出对科技型企业引导功能的同时,着力规范过度激励及过程调整行为,明确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严格把控股权奖励尺度。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63554亿元,比上年下降2.3%,而国有控股企业利润下降幅度达到21.9%。
    “企业活力不够,盈利能力不强,除了整体环境因素外,主要是企业内部员工特别是中高层管理者的积极性、主动性没有被调动起来。而随着这种差别化激励方式的落实,国有科技类企业活力有望得到显著改善,有利于提高国有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周绍东说。
 
    实施得当 有望在其他类型国企推广
    细心的读者也许会发现,此次三部委下发的这一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的主要对象则是这些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层面的人员,这也是企业最为直接的利润创造者。有人不禁会问,这对其他的企业适用吗?
    “如果实施得当的话,《暂行办法》还可以向其他类型的国企进行推广,特别是制造业国有企业、科研院所改制类国企以及国有服务业企业。”周绍东明确指出,在国有金融企业中,尤其需要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以缩小国有金融企业与私营和外资金融企业的员工收入差距,提高国有金融企业的人才竞争力。
    董登新表示,这种激励方式比较适合高科技、轻资产、鼓励创新的企业,无论是国有的还是民营的都比较适合。高科技轻资产企业对于当前的中国尤为难能可贵,特别需要由它们来推动或是促进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研发水平,这正是政策的重心所在。
 
    加强监管 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股权激励政策虽好,但是专家们都不约而同的表示,如何在最大限度发挥激励机制作用的同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是最大的一个难点。
    “规范科技型企业治理结构是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要严格把握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防止内部人自我激励。”周绍东说,对科技型企业的管理决不能出现真空现象,既然是国有科技型企业,国家控股,国家就要发挥控制力,关键是对经理人的监督、约束和控制。特别是在内部分配和股权激励、分红激励上,国家股份在董事会决策中一定要占有主导地位。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代理人要抱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尽职尽责履行大股东职能。
    周绍东认为,可以借鉴国际成熟做法,改革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的相关税收、监管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明确发明人的收益权,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政策,有效激发国有科技型企业科研管理人员创新动力。有望打破现行制度下被激励人员一获得股权就要交纳所得税、国企实施股权奖励被视为国有资产流失等制度性瓶颈。
    就此问题,董登新表示,应该把激励机制跟关键雇员或者是高管对于国企的贡献进行直接挂钩,但要掌握一个适度的比例,贡献越大,激励机制可以力度大一些,但不能够一哄而上,那样会导致盲目攀比和国有资产流失,所以要针对不同的国有企业的高管和雇员对于企业产出的贡献来给予相应的激励。
    (来源:科技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