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议题起草说明
一、起草原因
近年来,国家、省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方面实施了诸多改革,改革在突出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激发激发创新主体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支持中青年科技人才承担重要科研任务等方面提出了很多具体要求。2016年出台的《新乡市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明显无法满足改革精神和时代要求。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资金的改革要求,发挥好政府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的组织作用,较好完成《新乡市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发展战略工作方案》中的改革任务,扎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决定对2016年出台的《新乡市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融入更多改革要素,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科学布局、统筹实施好新乡市科技计划项目,为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新质生产力培育提供更大科技支撑。
二、起草依据
《新乡市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发展战略工作方案》(新办〔2022〕16号)
三、汇报要点
《新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共分七章三十五条。文件主要内容:
1.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在新乡市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依托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及其他促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创新生态建设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2.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注重绩效”的原则,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以激发创新主体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鼓励和支持中青年科技人才承担重要科研任务,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3.深入开展科技项目组织形式创新,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科研范式和创新路径,采取公开竞争、揭榜挂帅、定向择优、推荐备案等方式遴选组织项目,优化资源配置。
公开竞争。市科技计划竞争性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申报方式,即面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各类申报主体自主申报,择优遴选。
揭榜挂帅。根据全市重点产业发展的要求,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加快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出题、政府立题、科学家答题”科研攻关模式,征集需求、凝炼指南、发布榜单,组织社会力量攻关,推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定向择优。对市委市政府重点部署、重大突发性应急、研发任务组织强度要求较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任务,可采取定向择优方式立项支持。
推荐备案。对政府或相关部门牵头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等重大创新平台,可纳入新乡市科技计划项目备案管理。项目单位在项目选题立项、任务合同书签订、过程管理、评价验收等环节履行管理职责、自主组织实施。
4.项目承担单位应为新乡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有较强研发实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能够保障项目配套资金、设施的落实。拥有健全的科研与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5.加大对中原农谷的支持力度,支持平原示范区、原阳县、新乡县、延津县、获嘉县安排本级财政资金,参照本办法组织辖区内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照“推荐备案”方式纳入新乡市科技计划项目备案管理。
6.项目一般按照发布通知、申报受理、评审论证、公示立项、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的程序组织实施。采用“推荐备案”方式形成的项目按照申请备案、专家论证、立项公示、下达立项文件的程序组织实施。
7.对申报项目开展形式审查,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网上受理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同一项目不得多头和重复申报。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同时牵头申报和承担1个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当年验收通过的项目不计入统计范围。“定向择优”项目不受上述查重条件限制。
8.市科技局与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研究内容、主要目标、量化考核的技术指标等,并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项目任务合同书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是项目管理主要依据,项目关键核心指标不得变更和调整。鼓励在部分项目中试点“军令状”制度。
9.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支持力度,在项目设置、申报推荐过程中,应向40岁以下一线青年科研人员倾斜。
10.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对财政支持额度1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实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负责。项目执行期满后,应当编制项目资金决算,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11.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实施周期为3年及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开展中期评估。实施周期为3年以上的项目,中期评估的结论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分为“通过”、“不通过”、“终止”三类。
12.项目执行过程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研究人员等一般事项,并在项目实施期满前向市科技局备案。
13.项目出现实施周期、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等重大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每个项目限延期1次,时间不超过1年。
14.对财政支持额度1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推荐备案”项目实施结项(验收)备案制管理,探索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结项(验收)、主管部门审核监督、科技局备案管理”的方式,给予科研人员更多的信任、更好的帮助、更有力的支持。
15.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计划实施期满3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结项(验收)申请,并提交结项(验收)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结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16.项目结项(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三类。
17.项目承担单位因停产、倒闭、破产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通过主管部门提出终止申请;对项目执行期结束后无故不申请延期或延期1年仍未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可强制终止。市科技局对终止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会同市财政局停拨后续资金并回收剩余资金。
18.项目终止和验收结论为结题、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拨付剩余资金,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退回。项目终止和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19.在本办法印发前已立项的项目,可按本办法执行。《新乡市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科(2016)17号)、《新乡市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科计〔2016〕10号)、《新乡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新科计〔2016〕23号)、《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新科〔2018〕43号)、《新乡市揭榜制科技项目实施方案》(新科〔202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