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5 浏览次数:118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新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三条新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2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年度报告实行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新乡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要求报省政府备案。
  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需由本级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于第二年1月31日前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为纸质和电子版文档各1份。
  各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根据本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求上报备案。
  第五条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涵盖上一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上一年度本行政机关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具体包含本部门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2.上一年度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情况。具体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量、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政府网站、公共查阅点、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微信等)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种类、与往年同比等情况分析、所负责的重点领域政府信息的公开情况、上一年度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方案安排部署的涉及本部门有关工作的完成情况等。
  3.上一年度本行政机关回应解读情况。具体包括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政府网站、公共查阅点、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微信等)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以及解读国家、省、市重大政策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上一年度内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和网上渠道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2.上一年度本行政机关收到依申请公开的情况。包括当面申请、网站提交、传真、信函等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并按照不同类型分类并予以分析。
  3.上一年度本行政机关对依申请公开申请的办理情况。包括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按照不同类型分类予以分析。
  4.上一年度本行政机关在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包括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免的费用额和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三)被申请行政复议和被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上一年度本行政机关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经复议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经复议后被撤销、变更等依法纠错的件数;其他情形数。
  2.上一年度内本行政机关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经行政诉讼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经行政诉讼后被撤销、变更等依法纠错的件数;其他情形数。
  (四)咨询和投诉情况
  统计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咨询和投诉及处理结果的情况。
  (五)工作人员和费用支出情况
  1.上一年度本行政机关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含专门工作机构与兼职工作机构)和人员(含专职工作人员与兼职工作人员)情况。
  2.上一年度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项经费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1.上一年度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以及在以后工作中拟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2.本年度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计划安排及重点工作部署。
  (七)附表
  内容主要为上述六项内容的详细指标统计。
  第六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写,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办法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新政办(2016)107号_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