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25 浏览量:22072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乡市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项目实施质量,保证项目实施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了《新乡市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3月17日


新乡市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化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6〕17号)和《新乡市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科〔2016〕17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乡市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项目实施质量,保证项目实施的公开、公正和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乡市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围绕市委市政府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以解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的科技需求为目标而开展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开发研究,分为工业、农业、社会发展和产学研结合四类。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围绕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年度重点工作,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四条  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政策,符合年度项目指南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我市产业结构升级或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

2.项目目标明确,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发展前景。

3.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承担单位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技术和装备等条件。

4.优先支持建有市级以上的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等

5.申报“产学研结合”类项目需提供委托开发、合作转化、技术转让的技术合同(协议)和相关银行转账凭证。技术合同(协议)应符合《合同法》要求,明确合作目标、实施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知识产权归属、违约责任追究等内容。

6.项目承担单位能够保证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

7.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经费预算合理。

8.同一项目已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9.项目负责人已承担市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尚未结项的不得申报;同一个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1个项目。

第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新乡市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申请书》和《新乡市科技攻关计划经费预算申报书》,并提供所需的附件材料。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相关科技管理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申请单位和申请者填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按要求统一报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七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集中受理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直接受理项目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受理情况向社会公示。

市属单位(企业)的项目申请材料经审核后直接报送至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八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按照项目申报要求进行形式审核,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专家,采取会议评审或通讯咨询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提出论证意见。

第九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研究后确定拟立项支持的项目,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列入新乡市年度科技攻关计划。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市科技管理部门联合下达年度项目资金计划。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须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项目管理、结项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协助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项目过程管理工作,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协调,做好跟踪服务,保证项目的正常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加强对项目承担者的管理,自觉接受市科技管理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实行统计报告制度、调整报告制度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支出、主要研发人员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项目结项


第十五条  项目结项以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书、项目结项总结报告为依据,对项目的目标任务、经费使用、实施管理、科研诚信等情况进行综合性的绩效考核评价,以审查书面材料方式形成结项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结项申请,并提交结项材料。因故不能按期结项的,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结项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结项条件的报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通过结项。

1.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

2.擅自修改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3.未完成计划任务及指标80%的;

4.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管理问题导致项目无法完成;

5.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结项申请,或者延期时限内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第十九条 未通过结项的项目予以“终止”,取消一年内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管理机制与制度


第二十条  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相关信息需按照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健全专家选用制度。规范项目评审专家选用。

第二十三条  强化绩效管理,把绩效管理贯穿于项目实施全过程,进一步提升项目立项质量和实施效果。

第二十四条  健全项目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市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项目管理的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市重点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新科〔2013〕6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