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管理办法(失效)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乡市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10日
新乡市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新乡市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建设水平,推进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运营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我市政产学研用介资深度融合与科技企业培育孵化的双创活动示范机构。包括依托在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组建的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以下简称“高校院所中心”);依托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影响力的行业企业组建的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以下简称“企业中心”)。
第三条 中心旨在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及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与协同单位共同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联合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培育、科研资源共享、创业培训孵化等技术创新及创业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中心实行统一管理。新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中心的管理部门,负责中心的组建、认定及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管理部门是中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中心指导中心的组建和管理,并给予资金、场地等支持。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中心的组建和运行,配合做好中心的评估和考核,解决中心组建与运行有关问题,做好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组建
第七条 中心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由依托单位联合行业、产业上下游企业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协同单位,经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市科技局统一受理。
第八条 依托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乡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在协同创新、成果转化、创业培训、孵化育成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
(三)具有较高技术研发水平和研发实力,能够聚集相关产业创新资源,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应具有市级及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研发平台;
(四)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未发生过环境、知识产权等重大违法行为。
第九条 协同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中心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
(二)与依托单位有开展协同的意愿和一定的合作基础;
(三)领导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受理情况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择优批准组建新乡市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
第十一条 中心组建期2年,组建期内中心须拥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或建设方案,产业定位清晰,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服务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建立专帐单独核算,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拥有从事中心运营管理的专职人员不低于3人,具有健全的协同创新机制、创业服务机制、利益保障机制、协同交流机制、经费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
(一)高校院所中心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独立完整、职责明确的管理团队,可自主支配的用于科技协同创新创业活动的场地条件,可保障创新创业活动的人才、软硬件设备;
2.开展较为深入的科技协同创新创业活动,具备教育培训、人才引进和培育、成果转化和推广、共性技术研发、产品检测、信息服务、开放合作等创新创业服务功能。
3.拥有一定数量和影响力的协同单位,鼓励以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形式与协同单位共同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明确技术创新目标,落实协同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
4.协助协同企业完成1-2家市级以上研发平台认定;2-3项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申报10项以上知识产权(含2-3项发明专利,外观专利除外);实现新产品的销售;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进行技术合同认定;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协助协同企业不断强化研发实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5.中心应按年度举办1-2场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交流活动;孵化创新创业企业;实现研发设备共享。
(二)企业中心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独立完整、职责明确的管理团队,具有200平米以上可自主支配的用于科技协同创新创业活动的场地,并拥有能够保障创新创业活动的人才团队、软硬件设备;
2.中心应与在新及域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5家以上产业上下游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合作,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明确技术创新目标,落实协同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
3.开展较为深入的科技协同创新创业活动,具备实训实习、人才引进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共性技术研发、产品检测、信息服务、开放合作等创新创业服务功能。
4.与协同单位共同完成1家市级以上研发平台认定,申报1项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10项知识产权(含2-3项发明专利,外观专利除外),完成新产品销售,按年度举办1场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交流活动,与在新高等院校合作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实习实训及社会实践,实现研发设备共享,开展技术合同认定。
第十二条 鼓励中心牵头组建单位及相关高校院所、企业通过联合研发与要素共享,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建立众创空间,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孵化,开展节能减排示范企业建设,探索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参与多种形式的创新创业投融资活动,推动企业新三板上市。
第十三条 组建期内,中心应按照发展规划或建设方案中的年度任务开展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监管,并向市科技局报送组建期中期建设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组建期满,由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经专家组考核完成组建目标的,认定为新乡市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并颁发标牌。
第十五条 依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推进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新发〔2015〕96号)文件,结合中心组建规模、专家评审意见,对组建的新乡市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组建后核定财政补助经费总额,根据中心组建实施计划,按照完成进度分年度拨付。
第十六条 中心规范化名称为:“新乡市★★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为中心所从事专业、行业领域名称。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七条 对已认定的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财政局每三年组织专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考核评估指标主要包括新增研发投入、硕士及以上人才引进情况、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培养情况、新增知识产权授权数量、新增技术合同认定数额、新增新产品销售额、科技交流活动及创新创业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将根据已认定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的评估考核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价为优秀、合格的中心予以表彰;对评价为优秀的中心,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中心给予警告,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中心资格。
第十九条 对经过认定并评价为合格以上的中心,将享受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优先享受新乡市科技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如申报单位在组建、认定、评价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中心资格。
(一)在组建、认定、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环境、知识产权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行为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新科〔2015〕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