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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农业新技术示范与推广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发布时间:2016-03-21 浏览量:2322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农业新技术示范与推广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农业科技先进适用技术的创新与引进,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现将《新乡市农业新技术示范与推广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3月17日



新乡市农业新技术示范与推广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新技术示范与推广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农业科技先进适用技术的创新与引进,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化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6〕17号)和《新乡市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科〔2016〕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农业新技术是指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农业科技新成果与新技术。主要包括:

(一)提高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农作物、畜禽、水产、食用菌、果蔬等良种的繁殖、改良、种植、养殖的成果与技术;

(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收获、加工、保鲜、贮藏、包装等的成果与技术;

(三)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资源高效利用、减少农业生产投入品面源污染等的成果与技术;

(四)提升现代农业装备和机械化水平等的成果与技术;

(五)其它需要转化与推广的成果与技术。

第三条  农业新技术示范与推广计划项目采用奖励性后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即项目申请单位先行投入资金进行农业示范与推广活动,并达到一定示范规模、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等相关要求,通过论证审查后,择优给予经费补助。

第四条  农业新技术示范与推广计划项目的主要任务是:

(一)促进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要与当地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农业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

(二)体现产业区位优势。按照合理区域布局要求,确定开展技术示范的主导或特色产业。

(三)形成一定示范规模。项目实施后,项目区生产设施、生态环境和技术推广应用条件要有明显改善,并开展一系列技术示范活动,形成一定的示范规模。

(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科技推广团队开展协同合作,进一步开展现代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与推广。


二、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业新技术示范与推广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编制全市农业新技术示范与推广计划年度项目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2.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立项、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3.联合市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计划及奖励性后补助资金。

第六条  成立项目专家组,成员由农业技术、管理、财务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应占专家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专家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和咨询,参与项目的评审、论证、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相关科技管理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部门)内农业新技术示范与推广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项目的初评与申报工作;

2.负责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资金投入;

3.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填报项目申请等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一切责任。严格遵守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三、申请与立项


第九条  新乡市农业新技术示范与推广计划支持对象主要是: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高等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等,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技推广团队”模式联合申请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项目指南规定的支持条件;

2.在新乡市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具有较强技术力量,拥有专门从事农业技术示范推广的技术人员,且具备中级以上农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人;

4.申报的具体项目必须是:近3年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认定、审定、登记、发布的农业科技成果、先进适用技术、新产品、发明专利等。并在新乡市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示范规模和较好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及应用前景,具体项目符合农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特色发展要求;

5.项目申请单位对所申报的成果、技术应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或与知识产权所有单位签署合作开发、转让(许可)协议,产权归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没有法律纠纷;

6.申请的农业新技术已获得科技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条  申请程序

1.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管理原则,项目申请单位需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把关、初评,严格审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后报送市科技管理部门。

2.市科技管理部门集中受理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市属单位(企业)的项目申请材料经审核后直接报送至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书;

2.相关配套附件资料(如营业执照、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技术来源相关证明、技术合作协议、行业准入证明、土地使用证明、开展技术培训等科技服务记录、技术示范推广规模证明等复印件)。

第十二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评审一般包括初审、专家论证和现场核查三个环节。

1.初审。市科技管理部门按照项目指南和申报要求,集中受理申请材料,受理情况向社会公示;按照项目申报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2.专家论证。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成立项目专家组,进行评审论证,可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现场考察。专家组应提出明确论证意见,并说明理由。

3.现场核查。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现场核查情况,综合评定提出“建议立项”的项目,经研究后拟列入年度项目计划,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年度项目立项计划。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市科技管理部门联合下达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经核定拨付的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本单位持续开展创新活动。


四、监管检查


第十六条  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拨付专项资金,按照职责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积极配合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对在项目申请、立项、监督检查中有弄虚作假、伪造成果等行为的或者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取消三年内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五、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