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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18-09-10 浏览量:32354

 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引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号)的要求,推进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发展,抢占农业科技竞争的制高点,发挥科技创新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关键和引领性作用,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连片带动乡村振兴,制定本指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把服务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作为主攻方向,集聚各类要素资源,着力打造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先行区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试验区。

二、建设目标与基本定位

(一)建设目标。

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一批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打造现代农业创新高地、人才高地、产业高地。探索农业创新驱动发展路径,显著提高示范区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绿色发展水平。依靠科技创新,着力解决制约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突出问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二)基本定位。

1.深化体制改革。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大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力度,打造农业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试验田”,进一步整合科研力量,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着力激发农业科技创新活力。

2.聚焦“三农”发展。以提质增效为重点,着力解决关系国计民生的“三农”问题,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农业技术水平,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3.突出科技特色。以科技创新为引领,针对制约区域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农业科技成果集成、转化,加强科研创新,通过试验示范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更好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走质量兴农之路。

4.打造创新高地。以国家战略为指引,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保障建设质量,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培育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打造农业产业硅谷。

三、申报条件

(一)建设基础。

示范区原则上应以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或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为建设主体,在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建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统称园区)基础上申请建设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园区要具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建设用地必须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发展用地,明确“规划建设用地”和“科研试验、示范农业用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具体面积和四至范围(以界址点坐标控制)。按照相关要求编制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符合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较高,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总体要求。

(二)产业基础。

示范区符合“一区一主题”“一区一主导产业”“一区一平台”的功能定位要求,规划布局科学合理,有明确的科技示范和产业联动机制,拥有一定数量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和产城镇村融合发展,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绿色发展水平较高,其中核心区以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配套关联产业为辅,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鲜明、规模较大、效益明显。示范区对区域农业发展应有辐射带动作用,有效促进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有力带动周边农民增收致富。

(三)创新资源。

示范区应建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并与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建设合作研发创新平台,集聚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等创新要素。具有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能力,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成果孵化和创业服务功能,能够为“星创天地”建设和科技特派员、留学归国人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乡土人才等创新创业提供支撑。

(四)基础设施。

核心区一般应完成“七通一平”建设,示范区内应具备供排水、电力、道路、通讯、热力、燃气等必要基础设施。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发展循环生态农业,符合国家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总体要求,具有废弃物循环利用、节能减排等设施,推进农业资源高效利用,打造水体洁净、空气清新、土壤安全的绿色环境,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的有机统一。

(五)政策保障。

各级地方政府应结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等,出台相应的创新、产业化发展等系列政策,形成促进高新技术引进示范和产业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孵化的政策体系。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加大对示范区建设和重大农业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创新示范区管理模式,探索整合集约、精简高效的运行机制。示范区要发挥科技体制改革先行区作用,在落实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推动中央各项改革部署在示范区内加速落实落地。

四、建设流程

(一)申报与批复。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在园区建设成效显著、政策保障完善、符合示范区建设条件的基础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向科技部提出建设意向。

2.科技部组织相关专家对提出建设意向的园区进行现场考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现场考察意见修改完善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后,向国务院提出示范区建设申请。

3.科技部组织专家对国务院批转的拟建示范区进行实地考察与论证,会同有关部门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管理与评估。

1.经国务院批复建设的示范区,纳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范畴,由科技部委托专门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2.建立示范区发展年度报告制度。各示范区每年年底前按要求编制年度工作报告,经所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部。年度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总体进展、效益情况、经验与问题和下年度重点工作等。

3.建立示范区建设管理统计制度。科技部制定示范区统计指标和方法,开展年度统计,作为对示范区绩效评估评价的重要依据。

4.建立示范区评估考核制度。科技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示范区进行评估,三年评估一次。定期开展建设发展情况监测,建立对建设质量不高的示范区建设主体约谈机制,实行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

 

附件:1. 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编写提纲

      2. 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附件1

 

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编写提纲

 

一、战略意义

二、现有基础和发展环境

三、建设思路和目标定位

四、区域空间结构布局

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六、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七、示范推广辐射机制

八、保障措施

九、相关附件

 


附件2

 

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发展基础和现状

三、发展思路和目标

四、主导产业布局

五、科教资源集聚

六、区域示范带动

七、组织保障

八、进度安排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201895日印发

 

附件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工作指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