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3-06-28 浏览量:19215

电信网络诈骗不仅给人民群众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为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助推依法治县,延津县人民检察院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时刻敲响防范诈骗的警钟,切实解决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该院结合近期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短视频,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危害、特点、打击难点及相应的对策,进行了分析调研。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危害性和打击的重要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逐年高发,给人民群众造成的损失巨大。几乎所有的电信诈骗犯罪中,犯罪人员使用的都是用他人身份证开设的银行卡、手机卡,公安机关很难通过通话记录、资金转账等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信息,电信诈骗犯罪不仅侵害群众财产利益,还侵蚀信息安全、金融安全,随之引发相关上下游犯罪,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在互联网+的背景下,信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行传播。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正是利用了这种特性,精心设计骗局,通过信息群发、群聊等技术,大范围随机地发送诈骗信息,影响范围很难估量。

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对策。根据2016年“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很大程度上简化了取证范围,也降低了取证难度和认定犯罪事实的难度。相较于查证诈骗数额,侦查机关提取发送信息数量、拨打电话人次或者对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的相关证据作为“其他严重情节”取证难度较小。犯罪事实可以通过分析案件中搜集到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人、信息、资金”方面的证据来予以认定。上述证据中,有两者建立起了对应关系就可以建立起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犯罪事实上的联系,进而认定相关诈骗犯罪事实。既遂的认定上,诈骗款项转出后即时到账构成既遂。如果被害人并未对被骗款项完全失去控制,而犯罪嫌疑人亦未取得实际控制,应当认定为未遂。在追赃挽损方面。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往往涉案人数多、犯罪事实多、涉案账户多。检察机关应会同公安机关及时提取投资平台的后台数据加以梳理。从平台资金账户、犯罪分子的个人账户着手,倒查资金流向,及时冻结涉案资金账户,通过审查资金流向发掘线索,及时扣押涉案财物,及时阻止诈骗资金的转移,最大限度地挽回被害人损失。坚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大管辖”原则,确保顺利推进案件办理和诉讼,更加精准、高效地打击此类犯罪。(李新祯)

(来源:《河南日报》2023年06月28日 第05版: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