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科技成果在新转化的若干政策》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18 浏览量:26318

为深化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更好地在我市转化,把新乡高校院所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动力,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科技成果在新转化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现将《若干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意义

按照目标导向、结果导向,针对在新高校院所、国有企业提出的科研成果主要完成人的身份问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激励制度的落实问题及成果转化赋权落实问题,《若干政策》在个人所得税激励和股权代持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实现了由“分粮”向“分田”转变,激发调动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促进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

二、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共八条,涉及成果确权转化方式、确权过程中收益分配、个人所得税激励、市外科技成果在新转化、加大成果源头供给、鼓励创新创业及容错、探索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等八个方面。

通过一系列改革,力图解决以下问题:一是解决成果转化方式问题;二是解决转化收益问题,多种形式激励转化创新;三是解决个人所得税激励问题;四是解决股权代持问题;五是解决成果源头供给问题;六是探索重大科研成果转化模式问题;七是鼓励科研人员停薪留职问题;八是探索解决容错问题。结合国家、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情况和我市实际,选出10家单位(河师大、新乡医学院、河南科技学院、新乡学院、河南工学院、新乡职业技术学院、电池研究院、中电科22所、农灌所、农科院)作为第一批改革试点,前五条政策在试点单位试行。通过改革创新,进一步聚焦了科技创新政策,解决我市成果转化过程中面临的实际问题。

三、支持政策

《若干政策》分别对现金奖励、以股权或出资比例形式奖励的两种形式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方法给出了明确。一是获得现金奖励的,可减按50%计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形式奖励的,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递延至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干政策》对于不愿领取现金奖励或不具备给予现金奖励的,给出了股权代持的方案。一是限制正职领导持股,允许科研团队代持其股权。二是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自由选择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若干政策》不仅鼓励赋权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也吸引企业购买市外成果在新转化,促进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发挥职能,更希望引进市外高校院所、企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落户新乡,确保科技成果有源头活水。并明确对三种情况分别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后补助。

《若干政策》对于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的重大科研成果,由于高校院所、国有企业自身条件限制,无法通过市场手段解决的,可申请政府来协调,通过“4+N模式”(4即技术入股、政府平台、下游企业、应用市场,N即各种社会资本),加速科技成果在新转化。待项目达产或项目公司进行首轮融资前,政府资本退出,由投资方按照协议约定收回投资。

10家试点单位要将科技成果转化结果纳入其相关考核指标,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决策机制,可结合若干政策完善配套管理办法,规范相关操作流程,也可直接执行。市直各相关单位要积极研究支持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细化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组织、人事、税务、审计等操作办法,落实职务科技成果确权、资产变更、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

本政策所列各项支持政策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我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新八条政策解决